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被交警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依然心怀侥幸驾驶机动车的,将面临二百元至两千元人民币不等的行政罚款,并可能同时面临15天以下的拘留处罚。
请广大驾驶员务必慎重对待此事。
第二类违规者,即将自己的机动车辆交给已经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这种行为同样会受到严厉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亦将面临两百元至两千元人民币不等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风险。
敬请广大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最后,如果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车,由于误操作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他必须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事故调查表明肇事司机在事故后逃离现场,或存在其他严重恶劣情节,其量刑标准则可能被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令人震惊的是,对于逃离现场且导致伤者不治身亡的肇事司机,其量刑可高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希望每一位汽车驾驶员都能切实遵守交通法规,珍视生命,关爱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