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在符合生产经营需求时,可依劳动者与职工代表大会达成的共识调动加班事宜。
然而,加班的时长与强度需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对于加班的有关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倘若企业要求员工进行额外加班,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加班费用补偿。
关于加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因生产、运营之实际需要,可与工会及劳动群众充分磋商并达成一致,适度延长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
然而,加班时间的长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限制。
此外,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则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补偿”。
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高于劳动者日常工作时间的薪酬发放准则来支付薪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至少相当于工资额150%的薪酬;
(2)于工作日以外,在继周六公休日后继续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无法为其提供有效休息弥补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至少相当于工资额200%的薪酬;
(3)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仍需劳动者继续工作,则应当支付至少相当于工资额300%的薪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