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住房租赁协议,关于押金额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这样规定的。
选择收取押金的原因在于,出租人将其拥有的房产及配属设备提供给承租者使用,为了防止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对租赁财产可能产生的破损或损坏进行合理补偿,故而制定了押金制度。
因此,无论租赁关系以何种方式终止(包括正常结束或是由其中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只要租赁财产未遭受任何损伤,押金都应予以全额返还。
除非在租赁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即若一方违背协议导致合同违约,则需依据押金额度来决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然而,当租户合同未满足结束期限而提早离开时,这便属于提前终止合同,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应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详细记载内容处理;
如无特别说明,也可根据房东所蒙受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