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许可证具备作为抵押品的资格。
土地使用权担保中,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不动产权利的流动范围,其独特之处在于:
首先,用作担保的土地使用权限,需由有偿出售或转让方式获得的法定土地使用许可权构成,同时,该种许可权还应经过土地登记程序的检验和认定。
其次,土地使用权担保其设立仅体现为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直接变更。
再者,进行土地使用权担保时,其上所有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也会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此外,土地使用权在被担保之后,土地使用权人依然保留其转让权,但在实际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当提前告知相应的担保权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