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犯罪中止被视为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特指在犯罪过程中所出现的自动选择放弃犯罪或者成功预防犯罪结果产生的行为状态。
那么,实践中的犯罪中止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在此方面,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标准来进行认定——首先,相关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这意味着说犯罪行为的发展经历了从最初的犯罪预备阶段至最终的犯罪既遂为止的整个周期过程(亦包含了预备阶段产生的中止和实行阶段产生的中止);
其次,该行为表现出很强的自主性特点,也即要求行为人有自觉、自愿选择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还需确保行为具备客观有效性,其中涵盖了行为人真实实施了避免或阻止罪行结果生成的实际行动并且确实发挥了明显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有意停止犯罪行为且在过程中未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损害的人员,法律将实行免除认罪或进行轻判。
然而,对于已对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通过自身努力成功避免更大损失的罪犯,则可获得相对较轻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