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根据儿童是否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以及遗弃行为对于孩子产生的不良后果来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遗弃罪。
因此,当孩子尚未达到独立生活能力阶段时,母亲若对此不管不顾,同时也未找到其他责任人来承担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因为缺乏必要的照料从而陷入以下严重困境的时候,才能依法判定为遗弃罪:
包括因遗弃而使受害者受到重伤或死亡现象的;
被遗弃者因为失去家庭温暖和稳定,不得不流浪街头乞讨度日的;
孩子因为被遗弃而生存处境极度艰难,最终不得已选择自杀的;
母亲经过多次规劝引导后,仍拒绝对孩子加以改变,使得孩子的生活处境更加危险困苦的;
遗弃行为非常残忍对待的(例如施暴殴打、虐待行为夹杂其中的)等等此类极端状况。
换言之,如果母亲虽对孩子疏于关心,但已经找到了其他的照料人员,这种情况是不会考虑将母亲判定为遗弃罪的。
只有当孩子无法独立生活并且无人照顾,而母亲却仍然不予搭理,且情节严重恶劣的状况下,才有可能将母亲判定有罪并追究相应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