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自发取消,失信被执行人唯有在圆满履行了自己的肩负之后方可摆脱这一标签。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即是那些虽然具有履行能力,但仍然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责任的债务人。
通常也被称为“债权人”。
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删减失信记录:
第一,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注销了全部执行事务;
其次,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完全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再次,如果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删除失信记录,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同意;
最后,选择结束结案程序并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但未能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没有提供有效资产线索时;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因为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等原因,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终止执行等情形。
此外,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定,宣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全部结束。《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