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约,在抵押期间内,若未存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特殊协议(此种特殊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购得人),则抵押人仍然拥有对抵押物品的处置权,且该等权利并非有限制。
当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由于其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转移规则进行的,因此,受让人便能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然而,抵押人仍然有责任即使向抵押权人告知相关事宜。
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表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对抵押权构成了潜在威胁,那么抵押权人便有权就转让款请求权主张物上代位权。
当抵押权人依据物上代位权要求转让价全额赔偿时,抵押权人对原始抵押物的权益将会消失。《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