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邻权的内涵,我们有如下几点需要明确理解:
首先,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必须为与其相邻的权利人提供在日常生活中所需的供水、排污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涉及其管理者对于自然水流的利用,应在与不动产邻近的权利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且排放时务必尊重自然的流向规律。
其次,若不动产持有者因通行等原因必须使用其他土地,应当为邻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再者,当不动产持有人需要建构、修缮建筑或敷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管道、燃气管道等必需的设施,而必须使用相邻的土地或建筑物时,相关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也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另外,在建造房屋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定,以确保不会妨碍到邻近建筑物的空气流通、采光和日照需求。
还需注意,不动产权利人在挖掘土地、创建建筑物、铺设管道以及安装设备等行为中,应当确保不会对邻近的不动产产生危险影响;
如果对邻居的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