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显示,对于C型城际列车,其身高限制并不适用,乘客应该能够安心愉快地搭乘此类列车。
然而,对于身负限制消费令的自然人来说,他们将无法乘坐以字母D开头的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以及商务座,同时也不能享用所有类型的G字头动车组列车座位。
具体来说,被定为执行对象的自然人,在法院实施限制消费措施之后,他们在旅行方面将会面临极大的局限性,即禁止购买飞行机票、列车软卧车厢、轮船两等及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全程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或以上等级的座位。
在此情况下,被禁行为非常广泛。
司法解释详实列举出以下九类行为:
(1)乘坐交通设施如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两等及以上舱位;
(2)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高级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端场所;
(3)购置房地产或新建、扩大、豪华装修住所;
(4)租借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商业空间;
(5)购入非经营必须的机动车辆;
(6)享受旅游、度假的生活方式;
(7)让子女就读价格不菲的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费用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程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座或以上等级的座位。
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包含在禁行之列,这意味着除了保证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或必要的工作经费之外的任何有可能导致可责财产生变的行动,都会接受到严格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