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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先执行谁

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先执行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2 14:33:15 已帮助28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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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先执行谁
【问题解析】
1、民法典规定,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的,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先执行物的担保再执行人的担保。
2、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有两种,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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