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的要求丧命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要求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贴。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由导致丧命的,遗属不再享受补贴。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的爱人及要求
(一)父、夫年满60岁,或者不满60岁基本丧失劳动本领,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岁,或者不满50岁基本丧失劳动本领,无固定收入者;
(三)娃儿不满16岁或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本领;
(四)弟、妹不满16岁或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本领;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贴的准则符合生活困难补贴的遗属,不分乡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准则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贴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限定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应以工作人员丧命时可否符合要求为准。后来符合补贴要求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贴;
(二)工作人员丧命后,其另一半再次重组家庭的,另一半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贴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冒犯刑律被坐牢、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贴;
(四)死者爸妈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贴;
(五)参加工作不到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对符合要求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薪水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