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对质物进行保全的情况:整个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只要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申请保全人都可以提起质物保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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