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的程序时,⼈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查封。⼿续如下:
1、法院向国⼟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书;
2、办案⼈员向国⼟房产部门出⽰法院⼯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地的,应先到国⼟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结果。
3、国⼟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查封处理。
当债务⼈不履⾏债务时,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执⾏,法院可以查封房产等。对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