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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如何处理违约

采购人如何处理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02-27 08:38:00 已帮助36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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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违约金如何处理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一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根据《条例》第67条和72条规定,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规定,采购人应当在编制采购文件中的拟签订合同文本时,对违约责任条款加以高度重视,充分做好事前工作,在正式订立合同时要确保与采购文件中确定的违约责任事项一致。

第二,除非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约定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条例》第67条和72条规定,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在确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注意尊重政府采购程序确认的采购结果,除非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得约定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一旦该约定获得履行,采购人及供应商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制裁。

第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均衡,并与实际损害相符。由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约责任条款往往由采购人一方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供应商一方往往无法参与违约责任条款的拟定,只能在参加采购活动之初被动作出缔约后将完全遵循的承诺。一些采购人或者约定的供应商违约责任过重,导致最终发生争议时供应商无力承担,或被法院认定为过高而不予支持,或者约定的供应商违约责任过轻,难以弥补己方因供应商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这就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拟定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时,充分考虑到供应商的合法正当权益、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种种实际情况,最终拟定出权利义务较为公平、符合实际情况的违约责任条款,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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