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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犯罪的基本确认有怎样的标准

关于绑架犯罪的基本确认有怎样的标准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7 03:14:26 已帮助20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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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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