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签订委托律师证明,应当由当事人(立遗愿人)亲自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证明合同,并签订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受理立遗愿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三名律师进行证明。
二、手续交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文件。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受一切职责。
三、制作谈话笔录证明律师应当亲自与立遗愿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证明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立遗愿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照相等工作。证明律师通过与立遗愿人谈话,能够对立遗愿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立遗愿人可否能够正常交流,能够正确理解谈话、遗愿文件的内容,可否能够清楚表述其意见。
四、出具律师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应包括:
(1)参加证明的立遗愿人的自然情况和证明律师姓名;
(2)证明事项;
(3)证明经过;
(4)证明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5)证明结论;
(6)证明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证明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立遗愿人各执一份;如立遗愿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两份证明书,连立遗愿人提供的证明手续附卷备查。
五、归档并移交银行保险库律师证明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有关手续立卷归档,律师事务所和证明律师应当对立遗愿人的证明事项尽保密义务。律师事务所将留存证明遗愿的一份,并及时将一份遗愿存放到专用的银行保险柜
2018-12-21 17:20: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