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询问的是劳动纷争
1、关于辞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若您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了,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去职流程,能够直接去职,公司应当立即结算您的薪水,不得克扣薪水。
2、根据您的描述,您是表面辞工,而劳动法要求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表面辞工不具有提前通知的法律效力,建议您肯定要书面形式通知,最好是写辞工信,一是为了履行法定流程,不出公司扣薪水和留人的机会,二是能够保存证据,证明您是按照法律的限定去职的。
3、那么现在您有两个选择,一是先交书面的辞职报告,然后一个月后去职,那时候公司是无任何借口扣您的薪水的,比较保险;二是现在直接去职,隶属自动去职,隶属无履行了法定的去职流程,若给公司导致了损失,是要依法承受赔偿职责的;但是,公司必须及其损失承受举证职责,若不能证明其损失,是不能扣您的薪水的。不顾您是按照以上哪种方式,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即使要扣您的薪水,在公司证明其损失扣除合法的相应部分后,您还是能够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薪水的。
2018-12-10 12:4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