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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质权的放弃与顺位变换 ,但典质权的变换,未经其他典质权人书面认可,不得对其他典质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姚** 云南 - 大理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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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云南 - 大理

第一顺位典质,其典质权,是保证物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保证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时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典质权的情形时,能够就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物权具有区分原则,因此典质合同是一种债权做法,而典质权的设定做法则隶属物权做法,因为债权不像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与绝对性,在同一典质物设立多个典质合同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常见的。第一顺位典质权是什么?正是由于同一典质物拥有多个可能多个债权人因此即产生的典质权的顺位问题。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即有保证的债权优先于无保证的债权,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这就决定了典质权的顺位。
典质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时不履行答允,典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限定以典质物折价或以典质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典质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典质肯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保证的法律做法。它多发生于买下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典质借贷或在押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2018-10-29 12:5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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