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看护权,《民法通则》有明确的界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爸妈是未成年人的看护人。 未成年人的爸妈已经丧命或者无看护本领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看护本领的人担任看护人: (一)祖爸妈、外祖爸妈;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受看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 对担任看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第一款、第二款限定的看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看护人。。
2018-10-22 12:05: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