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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前,原告诉讼中无提丧命赔偿金,,在再审中原告可否增加诉求,单列一条诉求,要求丧命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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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内蒙古 - 包头

人身损害赔偿准则之丧命赔偿金新旧对比旧: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量,赔偿10年。对不满16岁的,年纪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众多于5年。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按20年计量。但60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量。对比:
1、参数分别。旧准则以平均生活费为计量参数;新准则以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量准则。
2、赔偿年限分别,旧准则为10年,新准则为20年。
3、特殊限定分别。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的“不满16岁的,年纪每小1岁减少1年”限定,将旧准则中的“对70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众多于5年”修改为“60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量”。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新旧计量准则无太大分别,均是对必要的花费,凭证支付。新准则增加的赔偿事项有营养费一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此外,新准则还限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时常寓居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准则的,残疾赔偿金或者丧命赔偿金能够按照其住所地或者时常寓居地的相关准则计量。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量准则,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018-10-02 13:5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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