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处置,而且是必须处置;不处置不予解决注销登记(报废)业务。根据机动车登记限定第二十八条除本限定第二十七条限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解决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准则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隶属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限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牵涉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和交通意外处置完毕。最后一段明确了,必须处置违法做法。
2018-06-24 12:54: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