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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辞掉的限定

胡** 山西 - 太原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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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太原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久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限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要求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分别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

2018-02-05 14:5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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