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限定的要求和流程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商量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限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解除权,即该法第37条限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即该法第38条限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行使通常解除权,无需任何实质要求,但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从上述限定能够看出,“辞工权”是劳动者自主择业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违法附加任何要求。你公司的内部限定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限定相违背,对这种强制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尚未支付给你的提成,是你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你依法辞工时,公司应当如数发放。如果予以扣留,则构成违法,你完全能够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讨回。另外,你手里无公司拖延你2万元提成款的证据成了你辞工的心病。对此,你不用过于担忧。因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限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炒鱿鱼、除名、辞掉、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量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
2018-01-24 13:15: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