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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三次流拍之后,抵债准则,是最后一次拍卖价抵债,还是评估值的多少抵债估值的多少抵债?

母** 河南 - 信阳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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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南 - 信阳

 经过三次拍卖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经不能再进行拍卖,但你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018-10-28 06:10:11 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南 - 信阳

三次流拍后,按最后一次流拍价变卖。变卖也没人要,由债权人债务人两方共有商量以物抵债。两方其中一方不认可,拍卖物解封送还物主。

2018-01-07 19:1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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