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但无导致伤残和丧命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量。但60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量。9级按20%计量。
2017-12-05 01:23: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