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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劳动法限定退休期5年内不能被辞掉

周** 江苏 - 无锡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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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无锡

在该单位持续工作满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纪不够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久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限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要求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2017-11-22 04:2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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