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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限定,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丧命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人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只要娃儿的户口还在原集体并且与爸妈登记在同一家庭户中,则能算该家庭户的集体人口,家庭承包的土地依然能够继续耕种。
母朝国律师
吴冬凌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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