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律限定说普通债权人B能够通过保全得到债的优先权,所以B的优先权不能成立(除非他有保证物权)。对于C可否有优先买下权那要看,C的租赁是在保全前还是保全后,如果是保全前的话,能够行使优先买下权。如果是在保全后,如果A告知其房屋已经被保全,而c依然与A签订租赁合同,则C不能行使优先买下权。因为这多少个诉讼不是必要的共有诉讼,D后来得知AB的诉讼,必须经过AB认可才能参加诉讼,否则应当另行诉讼。E在AB的案件法院裁判宣告后,执行前,向法院主张也要分得A的财产,这时候E已经失去了参加共有诉讼的可能,只能另行诉讼,而不能直接分得债权。
2017-11-12 01:53: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