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限定,因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的限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据此可知,除买卖两方另有商定外,无论货物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能够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诉讼。
2017-10-19 17:17: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