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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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第十七条 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按你说的情况及法律相关的限定,如果隶属工伤,你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能够直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017-10-08 23:51: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