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按社会保险法的限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规则,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交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本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参加工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交费达到国家限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限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工人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本领判定丧失劳动本领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工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求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6、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工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用人单位已经交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工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工人未就业另一半按照国家限定享受生育医疗花费待遇。所需资本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017-09-23 07:58: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