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因此,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延期1年,延期1年后仍不还款,就无法再继续要求人民续冻。
2020-12-01 17:22: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