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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第四条解释

云南 - 大理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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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 大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外汇买卖业务主管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不少于3人;
2.有专门交易室,并配备信息终端机和其它有关设备;
3.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

2020-10-02 06:0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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