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否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超龄劳动者应当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义未作出明确规定,《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劳动者的解释是:“参加劳动并以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结合《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禁止性规定、对女职工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但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参加工作、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些人员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不能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没有所谓的法定退休年龄之界定,更没有将年满六十周岁的男性、年满五十周岁或者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劳动者排除在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之外。
2020-09-03 00:40: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