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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安徽 - 阜阳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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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阜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2020-08-11 16:0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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