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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湖北 - 孝感 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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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182602103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 苏州 咨询解答:806条


1、《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2020-05-10 19:0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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