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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被禁止的宣传方式

安徽 - 六安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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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镇坤律师

1891128135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东城区 咨询解答:117条


1、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2、是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堪称神话”、“一骑绝尘”等误导性措辞和陈述。
3、是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私募基金业绩的比较应采用全面、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应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独立性的方法。协会近期正在对基金评价业务的自律规则进行评估,探索建立覆盖公私募基金的基金评价标准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募集对象人数限制不同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有不同的人数限制,这个具体要看是什么组织形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宣传方式,注意区分私募基金开宣传。一经发现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2020-05-09 19:2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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