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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发行的对象

安徽 - 蚌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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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佳靖律师

152011403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东城区 咨询解答:355条


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私募发行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各国都对特定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的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对于私募股票的特定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中国也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可以通过一系列聘请中介机构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当实力且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少数人。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规定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的行为构成“公开发行”,合理的推论是,特定人的数量不能超过五十人。
以上是小编为你做的介绍,关于“银行代销私募基金无效产品的后果”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编为你总结至此,此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下发了通知,私募基金发行的产品想要让银行为其代销,那么该私募基金公司必须有合法的牌照,否则银行是不能与其成立代销与被代销关系的。小编要提醒的是,私募基金的想要取得合法的牌照,必须有无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的批准。
  
  

2020-05-08 07:5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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