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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北京 - 延庆区
你好!根据《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关于扣留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但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的话应视为证据收集结束了。关于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对不是逃逸的案件,而且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个人认为十日为最长扣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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