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在1999年时女方没达到法定婚龄,到2001年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当事人再与别人登记结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2019-08-23 08:3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