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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因为生活上的各种原因想要和丈夫离婚,在离婚前我们已经分居一年了,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样进行考虑?在法院进行考虑的时候会不会进行适当的调解环节。因为丈夫怎么样都不肯与我离婚,我想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协议,法院能否直接跳过调解环节宣判我们离婚生效呢?这种一方愿意一方不愿意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陆* 安徽 - 合肥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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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安徽 - 合肥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当事人要清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依据。但是,这个时间需要法院的确认。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2019-07-11 22:5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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