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133条的限定,除法律另有限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托付时其转移。所以,在通常情形下,托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限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解决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商定协助买受人解决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托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限定:“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隶属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商定,则虽将托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合同法》第137条限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量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限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隶属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限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获到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获到所有权,出卖人应保证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除法律另有限定外,出卖人就托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保证义务。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保证义务(《合同法》第151条)。[3]
除法律另有限定外,出卖人托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保证(《合同法》第152条)。
2019-06-18 15:5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