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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2级残疾人小孩父亲是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是个低保护,我老婆婆有3个儿一个闺女,他们说要我俩和他们拿相同的赡养费,请问我俩可不能够少拿点?

卢** 安徽 - 铜陵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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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安徽 - 铜陵

怎样判断精神病人可否具有刑事做法本领,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职责本领,这个认定是需要判定组织去认定的。判定组织通常应按照医学准则与心理学准则想联盟的方式进行认定:第
一、医学准则对于医学准则应有以下多少个含义或者要求:
1,做法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做法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无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职责本领的可能。第
二、心理学的准则导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会的做法的原由也有很多,不愿意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争吵的刺激、惊恐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做法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可否具有刑事做法本领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职责本领分为以下三种:第
一,完全无刑事职责本领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导致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做法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职责。当然,对于精神病人可否有刑事职责本领,还需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判定以确认。第
二,完全有刑事职责本领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通常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无刑事职责本领,而无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受完全的刑事职责。对于可否有完全的刑事职责本领,当然也需要精神病判定组织的判定结论来审查判断。第
三,限制刑事职责本领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限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做法本领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肯定的刑事职责本领的,但是他的刑事职责本领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能够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9-05-24 22:2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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