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非本人意愿失业,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能够去社保局解决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交费满2年不够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交费满五年不够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交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再次计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合并计量,最长不超出二十四个月。
2019-02-21 09:58: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