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我举例来说明,比如双方签订合同,甲担心自己以后会殆于行使权利,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所以要求乙在催收单上签字,但不写日期,乙同意后签字,即为预先放弃…因为一旦诉讼时效届满,甲就可以在催收单上填写日期,从而导致时效中断,这样甲对乙的时效永远都不会经过,损害了乙的时效利益…我国诉讼时效是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的,而这种预先放弃,实则是对于诉讼时效的变相排除,因此需要禁止…
第二个问题,履行期间届满后,还是不能放弃时效利益,但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可以主动放弃时效利益…此处由于时效届满,债务人的债务变成自然之债,取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抗辩权不予履行,当然,债务人也可以放弃抗辩权,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此时,债务人就是放弃了时效利益,因为本可以不履行…此法理基础在于民事时效抗辩是私权,所以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从而放弃相应的利益…而不得预先放弃,在于此时还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没有届满而转化为私权利,故不得自行处分,必须适用…就这么多了,纯手打,回答不妥之处还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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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给员工一份,这种情况下员工无需着急,一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其程序和所需时间,另一方面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员工有法律保障。相关知识:
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五、如果员工担心用人单位不发放劳动合同,有克扣工资或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的倾向,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或者与人事或相关主管就待遇进行口头确认并保留录音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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