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合伙企业债务抵销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