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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个人,已离异,房子的面积有限定吗?

ask****912 江苏-扬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2.12 00:06:40 354人阅读

如果是一个人,已离异,房子的面积有限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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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村民每人能够建多少平方的房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限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限定,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  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

2020-02-12 00:11:40 回复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一般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相应基础设施状态下的土地资产价格。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2月3日下发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理审批办法的通知》指出“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两方面构成:一个是划拨土地的取得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支出的有关费用,如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另一个是在该划拨土地上所投入的土地开发成本,如场地平整等改善土地利用条件的费用。  在具体评估改制企业土地资产价格时,应根据土地的不同处置方式、不同评估目的,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可以根据行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分别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总体而言,可分为保留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类进行评估:  依据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改制后土地仍保留划拨性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让方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而只需评估改制前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所投入的开发成本和两项成本利息等。  经有批准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在评估时,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按改制后的规划用途,将土地有偿使用年限设定为从估价之日算起至规划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分别评估拟评估宗地处置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拟处置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两项评估的差值即为拟评估宗地的土地出让金额,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雪儿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谢谢你的回答,替我解决了问题,太感谢了

你好,据您所述需要联系测绘部门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遇见房产证纠纷,我们可以先进行协商,毕竟很多事情靠协商可以解决。当协商解决不了时,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 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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