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和你们要承包的地方的村委会商量。 《土地管理法》第38条限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发生准许权限限定,但对于开发乡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无做出准许权限的具体限定。 《乡村土地承包法》限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乡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方式。 第46条限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能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45条限定:采取以上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时限等,由两方商量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商量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两方议定。 第47条限定:“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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