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乡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规则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限定,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丧命、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由,导致承包农户家庭部分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乡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出世、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解决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换登记手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认可,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认可,村组干部私下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应报经村民会议再次审议;村民会议审议认可的,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审议分别意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统一管理使用。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他人员丧命,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人员减少为因,强制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对农户家庭人员自愿申请,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要回其承包地,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换登记手续。
1、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出世、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解决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换登记手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敏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认可,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认可,村组干部私下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应报经村民会议再次审议;村民会议审议认可的,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审议不认可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统一管理使用。
3、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人员丧命,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人员减少为因,强制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表积。对农户家庭人员自愿申请,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要回其承包地,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换登记手续。
4、法律依据
《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乡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进户籍规则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限定,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丧命、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由,导致承包农户家庭部分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乡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表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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